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工商法字〔2011〕80号)
各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细则(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局报告。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试行)。
第二条 省、市、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监测机关)负责本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
商品质量监测统一由各级工商机关消保机构牵头,会同食品监管、市场规范管理机构制定本级年度监测计划。
食品、农资、成品油的质量监测工作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工商机关食品监管和市场规范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商品质量监测应按计划进行。抽检商品的类型在同一季度内不得重复。对同一企业的同一类商品进行质量监测的次数一般一年内不超过2次,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必要时可组织临时性监测。各级监测机关在确定被监测场所时,应注意避免重复抽检、多头抽检。
第四条 监测的商品重点应是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及消费者投诉、举报或市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商品。
第五条 监测的场所重点应是批发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食杂店、连锁店、专卖店、加油站、仓储、配送中心。
第六条 检验机构由省局在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中招标确定。
省局成立由消保处、食品处、市场处、财装处、法规处、监察室等处室参加的检验机构招标工作小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消保处。招标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