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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尾部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以及不按期履行的后果。应当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方式,包括代收机构名称、地址及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责任。
  (二)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救济权利告知应当注意复议前置和对起诉期限的不同法律规定的时间界限。
  (三)用汉字标全做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日期应当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签发处罚决定的日期为准,印章应端正、清晰。

第四章 说理式执法文书的格式要求

  第十九条 文书的格式。处罚文书统一使用A4纸,标题一般用二号宋体,正文一般用三号仿宋体,在页脚居中处应标注:共X页,第X页。
  其它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数字的用法
  (一)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字:
  1、引用法律的条、款、项、目;
  2、处罚文书尾部的时间(“零”应写为“○”);
  3、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如一律、星期二等等。
  4、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5、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等等。
  (二)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处罚文书的文号,如:X工商X处字〔2010〕XX号;
  2、地址、门牌号码;
  3、处罚文书正文部分涉及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间;
  4、统计表中的数值和量值;
  5、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
  第二十一条 标点符号的用法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用句号隔开。
  (二)“处罚如下”等提示处罚结果的词语后,应使用冒号,处罚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
  (三)“当事人陈述称”、“经查明”、“本机关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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