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办案机构经调查取证有以下情形,应当调查终结或者终止调查,及时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但由于下列法定事由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违法行为人不具备承担行政责任能力;
3、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
(三)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
(四)认为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它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五)其他终止调查的情形:作为违法行为人的自然人死亡的,或者法人终止并且不存在责任承担人的等。
第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首部,即标题应为: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十条 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正文内容主要包括:
(一)案件的来源和调查经过。案件来源是全案调查工作的总结概括,应当以说明方式概括案件来源,包括案件线索来源,登记时间、初查情况、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机关等;调查经过,包括办案人员组成、调查方式、调查时间;涉案财物处置情况等。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或其它有效证件)、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外地人员还应写明原籍所在地及本地暂住地或通讯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写明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情况。
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应依次列明。
(三)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非法所得、危害后果等。对该部分内容的叙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对仅实施一次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当直接明确叙述,从头至尾用文字对证据链证明的案件事实予以客观陈述,使案件的本来面目展现出来;对于多次违反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当采用依照时间先后叙述,或首先叙述其主要行为,再叙述其它行为;对实施若干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叙述,主要违法行为放在首位,其他违法行为按性质严重程度依次排列。
(四)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相关证据是指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据记载要全面,凡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不利于、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都应当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