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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商法字〔2010〕109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执法人员素质,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执法争议,省局决定全面启用说理式执法文书。从2010年6月1日起,全省工商系统查办的处罚种类和额度达到听证要求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对逾期不接受年检、验照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案件除外)都应当使用说理式执法文书。为统一规范说理式执法文书的制作,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说理式执法文书的制作,不断提高全系统执法办案质量和执法办案人员素质,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执法争议,推进全系统执法办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旨在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人性化执法理念贯穿于行政执法具体工作中,用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处罚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使当事人认识到工商机关查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程序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条 说理式执法文书应当逻辑推理严密,事实描述详尽,证据分析严谨,文字语言表述清晰。

第二章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办案机构已经调查终结,或者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情况下,将全部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总结而成的书面报告,属于内部运转的专用文书。
  第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详实,内容应反映案件查处全过程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全部情况,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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