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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自检
  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检。事务所及分所应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年检登记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执业注册税务师应如实填写本人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及分所应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所有年检材料要一式三份(省、市、县各存一份),纸质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
  (二)市、县级税务机关审核
  1、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内容
  (1)对辖区内事务所、分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有疑问的可实地检查。
  (2)要通过税政、稽查、征收大厅等基层单位了解辖区内和外埠事务所及分所来当地从事涉税服务及涉税鉴证的执业情况,对存在违规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要在年检登记表记载说明,属外埠的要另附书面材料。
  (3)辖区内无事务所和分所的税务机关也应参与年检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向市级税务机关反馈外埠事务所及分所来当地从事涉税服务及涉税鉴证的基本情况。
  (4)审核完毕,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县级税务机关公章后将年检材料报市级税务机关。
  2、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汇总内容
  (1)汇总填写《XXX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
  (2)要通过税政、稽查等业务单位了解辖区内和外埠事务所及分所来当地从事涉税服务及涉税鉴证的执业情况,对存在违规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要在年检登记表记载说明,属外埠的要另附书面材料。审核完毕,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市级税务机关公章。
  (3)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市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及事务所年检材料一并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3、县、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程序程序依次为:县级地税机关、县级国税机关、市级地税机关、市级国税机关。
  4、各市汇总上报进程安排
  7月23日至27日,衡水市、沧州市、邢台市;7月30日至8月3日,保定市、承德市、邯郸市;8月6日至10日,廊坊市、张家口市、唐山市;8月13日至17日,石家庄市、秦皇岛市。
  5、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原件加盖年检印章由各税务师事务所携带原件直接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具体时间安排:
  8月6日至10日,衡水市、沧州市、邢台市;8月13日至17日,保定市、承德市、邯郸市;8月20日至24日,廊坊市、张家口市、唐山市;8月27日至31日,石家庄市、秦皇岛市。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复核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市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并根据需要对本省的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检查结束后,在《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并将年检结果在省级报刊及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内外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市、县税务机关。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3.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4.各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1
  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事 务 所 名 称

 

编  号

 

地     址

 

注册资本

 

组 织 形 式

 

分所数

 

所 长 姓 名

 

联系电话

 

注册税务师数

 

从业人员数

 

检 

情 

执业

质量

 

执业

资格

 

其他

方面

 

 

县级地税机关

审 核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级国税机关

审 核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级地税机关

审 核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级国税机关

审 核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管理中心

年 检 结 论

 

 

 

 

年检人:       中心主任: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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