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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发〔2012〕9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设置及具体职责的通知》(冀国税人字〔2009〕68号)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各级税务机关有关注册税务师管理具体职责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2011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工作要求
  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重点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
  年检期间不办理注册税务师流动手续。
  二、年检工作职能部门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处)、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股(科)、地方税务局征管股(科)。
  三、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2年6月7日至8月31日;年检年度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年检对象
  经总局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五、年检内容
  年检工作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进行检查。
  六、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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