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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关于公布《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章程》的决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由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理事会领导下,设立各种专业学术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专业学术及技术服务活动。专业学术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负责人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本会理事会相同。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可发展会员。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报本会审查。成立专业委员会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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