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九)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审议、批准会员入会和会员除名;
(十)增补理事或常务理事,终止无法执行理事任务的理事、常务理事;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人选由本会单位会员和各专业委员会按规定名额推荐。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有关水土保持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本会工作并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理事和常务理事若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征求推荐单位意见,予以变更和增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省水土保持学科领域内有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