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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关于公布《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章程》的决定

  (四)开展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及相关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培训工作,举办科技讲座及科技展览等相关活动。
  (五)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水土保持技术资格评审,科技项目的评估与论证,科技文献编纂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水土保持科技政策、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按照资质为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技术中介等服务。
  (八)承担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九)为会员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学科的学风建设,做好行业自律。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的章程,在水土保持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影响,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2、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并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
  3、关心支持学会工作、热心水土保持事业的社会人士。
  (二)单位会员
  凡与水土保持业务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及具有法人资格,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和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批准,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二)单位会员
  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由本会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刊物;
  4、通过评选获得本会及本会上级组织给予的各种奖励;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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