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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关于公布《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章程》的决定

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关于公布《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章程》的决定
(浙水保学会[2012]1号)


各会员单位:

  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章程》,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现予以公布。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章程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Society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缩写为ZJSSW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内从事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管理者和从事水土保持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法人,是我省水土保持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民主办会,倡导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创新、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土保持科技与市场的结合;实施环境与生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构建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水利厅,接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水土保持学术交流活动和科技考察活动,开展与境内外民间水土保持组织和个人的科技合作和交流。
  (二)研究和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普及水土保持科技知识。
  (三)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学术刊物、技术专著与科普读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开展优秀科技项目、论文与书刊的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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