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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关于公布《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关于公布《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水保学会[2012]2号)


各会员单位:

  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现予以公布。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会费是学会活动的基础性收支渠道。参照《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会费标准
  1.单位会员
  行政管理机构免收会费,其他根据单位会员的资质、规模及效益状况,按以下标准收取:
  甲级资质单位:5000元以上/年
  乙级资质单位:2000元以上/年
  丙级资质单位:1000元以上/年
  其 他 单 位:1000元以上/年
  2.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0元。
  二、收费办法
  1.单位会员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统一收取。
  2.个人会费,由学会委托各单位会员单位代收,与单位会费一并交纳。非单位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由秘书处直接收取;
  3. 交费时间应在当年12月份前,愿意一次性交纳一届会费的,可一次性交纳一届(5年)的会费。
  三、会费的使用
  会费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由学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和管理费用:
  1.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2.国内外民间学术交往与合作;
  3.表彰奖励活动;
  4.学会主办的期刊、会讯、网站的经费补贴;
  5.学会召开的各种会议;
  6.学会开展日常工作的费用,包括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符合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的开支,相关兼职人员适量的劳务报酬。
  四、管理与监督
  会费的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学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规定:
  1.本会的会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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