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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2〕16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阶梯电价从现行按月用电量累进加价调整为按年用电量划分三档阶梯式累进加价。其中,第一档电量为年用电量276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电价不调整,仍为每千瓦时0.538元;第二档电量为2761-4800千瓦时部分,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为每千瓦时0.588元;第三档电量为超过4800千瓦时部分,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3元,为每千瓦时0.838元。选择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按高峰、低谷合计电量执行阶梯电价,其中第一档电量峰、谷电价仍按每千瓦时0.568元、0.288元执行,第二、三档电量峰、谷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均同步加价5分钱、0.3元。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不调整。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当期电费根据当期抄见电量按全年各分档电量标准和对应的电价从一档至三档依次结算。
  三、新装或变更用电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用电时间不足一年的,分档电量标准按全年分档电量标准和实际用电月份数折算,实际用电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算。
  四、安装电卡表的居民用户,以年为周期按照全年分档电量标准从一档至三档依次购买。
  五、“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其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
  六、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实行每户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以上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今年7月1日后的分档电量标准,按全年分档电量标准的一半确定。7月1日前后的用电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调价前后的天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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