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委托市县财政部门协助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财注〔2012〕9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为依法加强财政部门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要求,省财政厅先后下发《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机构的通知》(黑财注〔2007〕1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指定专人协助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注〔2011〕23号),明确了由各市县财政局会计局(科、股)协助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开展相关工作,并指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联络事宜。为更好地发挥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工作协作和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
财政部关于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职责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监〔2003〕1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财监〔2010〕50号)的规定,现就委托市县财政部门在本辖区内协助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财政部门职责,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
(一)协助做好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有关基础工作。受省财政厅委托,负责对申报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固定办公场所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
(二)协助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受省财政厅委托,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落实省财政厅依法作出的警告、暂停经营业务、撤回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监管措施,反馈整改情况。对涉及本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访案件,按照信访工作规程,对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实地核查;督促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按照省财政厅信访处理意见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三)协助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派人参加省财政厅成立的专项检查工作组,负责协调本辖区内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做好接受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以及检查中的联络事宜,并参加检查工作;在专项检查结束后,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省财政厅的处理意见和相关要求,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四)推进实施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进一步落实组织实施责任,创新推进工作机制,协调非营利组织主管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督促所属非营利组织完成财务报表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任务,并及时核定和结算支付审计费用;受省财政厅委托,组织实施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专项检查,促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充分使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