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省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通知
(黑财企〔2012〕29号)
有关预算单位、省直企业:
按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黑政发〔2011〕84号)精神,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11〕99号)规定,为做好2011年度省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省直企业要在5月15日前将《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一式两份上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时上报电子文档,申报表由各预算单位到省财政厅企业处领取)。
(一)国有独资企业2011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我省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应交利润基数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有关数据应当以中介机构审计后的2011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为基准,其中: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申报;法定公积金按照“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实际提取法定公积金申报。
(二)国有控股企业2011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是指企业应向国家分配的2011年度股利、股息。国有控股企业申报2011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前,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股东大会对企业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主管预算单位将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提出企业利润分配建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合并利润表中的上年数额(2010年利润)进行调整的企业,应对调整情况进行说明,以文件形式随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中介机构对上年利润调整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说明一并报送主管预算单位审核。省直企业根据主管预算单位审核确认结果,将需要补交的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数填列到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中的以前年度欠交利润项目栏中。
(四)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申报。
(五)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以“元”为金额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
二、各预算单位要根据中介机构审计后的2011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对所监管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进行审核,于5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于6月15日前提出复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