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城市建设储备用地征收土地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城市建设储备用地征收土地的批复
(榕政地〔2012〕78号)


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2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2]339号),你中心申请的城市建设储备用地(地块编号:2012-03-01,收储原东部6#地西侧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征收仓山区盖山镇屿宅村水浇地1.8021公顷、园地0.0226公顷、其他农用地0.272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032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690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8205公顷,经实施补偿安置后,作为城市建设储备用地。

  二、你中心要配合当地政府落实征地补偿,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涉及上述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由我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