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特约研究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的安排参加有关会议。
(二)根据理论研究需要,事先获得市纪委、市监察局咨询议题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
(三)参加或受托开展课题研究的成果,同等条件下可在市纪委、市监察局主办的刊物上优先刊载。优秀调研成果,可推荐给省纪委监察厅和省监察学会、中央纪委监察部和中国监察学会的刊物发表。
(四)应约参加市纪委、市监察局组织的有关课题调研、考察活动和业务培训。
(五)课题研究成果,纳入福州市纪委、市监察局组织的全市纪检监察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评奖范围。
(六)获得与纪检监察课题研究相关的工作简报、书刊等资料。
第六条 特约研究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领会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关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动态,积极开展课题研究,不断拓展反腐倡廉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二)恪尽职守,遵守本规定,认真、尽责地完成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学术道德,未经允许,不以特约研究员的名义在纪检监察机关刊物之外发表文章;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廉洁自律,维护形象,不得以特约研究员的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特约研究员名义,干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象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特约研究员主要工作方法:
(一)征询意见。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拟出台的重要文件和重要文稿,采取个别征询意见的形式,征询特约研究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专题座谈会。对涉及反腐倡廉建设领域的问题,采取专题座谈会的形式,听取特约研究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课题调研。对市纪委、监察局提出的课题或我市反腐倡廉建设领域的问题,委托特约研究员开展研究,或共同参与课题研究,提交研究报告。
(四)交流沟通。加强与特约研究员的经常联系和信息交流,听取特约研究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应为特约研究员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加强与特约研究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向其通报特约研究员工作情况,以取得其对特约研究员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