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国家旅游局《
关于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旅办发〔2008〕173号)及省旅游局依据此通知所做相应补充规定核退过保证金其后又补存的旅行社,起算日按照本条第(一)项计算。
三、旅行社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基数,为起算日后满三年之日24时,旅行社的保证金账户内依
《条例》第
十三条第二款和第
十四条规定应有数额,包含设立分社及增加经营业务而增存的保证金数额。
根据
国家旅游局《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规定:“旅行社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比例后设立分社,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增存比例也一同降低。”旅行社在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后,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2.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增存1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增存17.5万元。
四、旅行社按下列程序办理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手续:
(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局领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或者《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数额通知书》;
(二)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到保证金交存银行办理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和支取应退还资金,或者持《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数额通知书》到担保银行办理降低担保数额手续,并重新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担保协议;
(三)依据
《条例》将变更后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送我局备案。
五、旅行社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后依法增加出境或者边境旅游业务,增存保证金的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