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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市执法支队负责农业部认可的渔业船舶修造厂的执法检查,检查重点是:是否持有有效的农业部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证书;是否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修造捕捞渔船;修造渔业船舶是否按规定向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申报检验,建造渔业船舶有否经过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开工前检查。组织1-2次全市大的联合执法检查行动。

  (四)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港口执法检查,检查重点是:渔业船舶是否执行伏季休渔制度、已被责令停港整改的渔船是否以停港整改、船舶标识是否规范、是否按《福建省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签证管理办法》办理签证、44.1千瓦以上渔船是否按规定配备了AIS系统船载终端以及是否可用。小型木质渔船修造点执法检查。安排执法船艇加强水上渔业生产执法检查,并做好检查、处理的记录、统计工作。

  (五)市支队直属各大队要安排执法人员积极配合辖区县(市、区)执法机构开展的专项行动。

  (六)市支队直属船队要安排执法船艇在全市海域开展海上执法专项行动,与各县(市、区)执法机构的执法船艇联合开展1-2次海上执法行动,执法检查重点是:船舶证件情况、船员持证情况、安全设备配备情况、44.1千瓦以上渔船是否按规定配备并开启AIS系统船载终端、是否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是否违规载客。

  五、处置方法

  (一)对查获的套牌和“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的,一律扣押调查处理,不得现场罚款后放行。在禁渔区线外查获的套牌和“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的,查获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同时报告东海区渔政局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省执法总队),由东海区渔政局根据异地扣港处理原则指定扣押港口,明确办案机构,按照《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处理。办案机构结案后要及时将案件处理情况报东海区渔政局和省执法总队备案。办案机构可以在必要时按照五部委《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将查扣的套牌和“三无”船舶移送公安边防部门处理。

  (二)对已获得农业部认可的渔船修造厂非法修造渔船的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予以处罚。对未经农业部认可的船厂擅自修造渔船的行为,主动与公安边防、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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