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制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不断加大电力、钢铁、有色、炼焦、水泥、化工、造纸、印染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以及小锅炉、小热电的淘汰力度,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核准、审批新建项目要求关停的产能必须按期淘汰。积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实现增产减污。
(七)进一步强化项目准入和环保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印染、农药、氮肥、煤电、钢铁、水泥等项目,新建项目必须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治污设施。新建燃煤机组、钢铁烧结装置要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要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新建的石油石化设备、有色冶炼设备、炼焦炉、工业窑炉、燃煤锅炉等重点污染源要安装烟气脱硫设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把污染减排目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项目主体。环保部门要做好牵头抓总工作。各牵头责任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承担起各自领域的污染减排职责,做好污染减排计划编制、任务下达和政策制定等工作,督促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重点减排措施落实。各协同部门要各负其责,紧密协作,合力推进。中央在皖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切实发挥污染减排的骨干作用。
(二)完善落实政策。
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实行差别电价。对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非电行业脱硫脱硝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给予政策支持。按照污泥无害化处理要求,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标准。强化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积极引导使用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鼓励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和雨水利用系统,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厉行节约用水。
(三)加大工程投入。
完善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融资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拓宽项目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管理市场化。加大对污染减排的政府投入,对重点减排项目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
(四)加强能力建设。
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监测能力,建立健全减排监控和统计体系,完善污染减排预警办法,强化污染减排目标监测预警。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要安装、完善运行管理监控系统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监控平台建设,做好运行考核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和核准脱硫脱硝电价的重要依据。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省、市、县三级减排管理能力。
(五)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