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甲等、乙等医院,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从书面通知日期为准4年。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和放弃评审申请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七条 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降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医院,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
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