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评审结果:
达到同级甲等医院,第一章至第六章基本标准评审要点C级≥90%,B级≥60%,A级≥20%,同时核心条款C级达到100%,B级≥70%,A级≥20%。达到同级乙等医院,评审要点C级≥80%,B级≥50%,A级≥10%,同时核心条款C级达到100%,B级≥60%,A级≥10%。
(三)医院围绕以病人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
(四)与公立医院改革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五)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单项否决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八条 社会评价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地方政府开展的医疗机构行风评议结果;
(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开展的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
(三)现场评价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及社会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医院的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条 评审工作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评和评审结论,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按评审权限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厅将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至少7天。
第三十三条 评审周期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医院的管理、专科技术水平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