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医院在评审周期三年内没有申请评审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第二十一条 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通知评审组织;从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 医院周期性评审包括对医院的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第二十五条 书面评价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评审申请材料;
(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接受自治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科评价、技术评估等的评价结果;
(四)接受盟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质量评价控制组织检查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等诊疗信息;
(二)医院运行、患者安全、医疗质量及合理用药等监测指标;
(三)利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等方法评价医院绩效。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二)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
1、评审方法:
将评审标准按照评审要点不同分为A、B、C、D。A指优秀,有持续改进,成效良好。B指良好,有监管有结果。C指合格,有机制且能有效执行。D指不合格。判定原则是要达到B级,必须先符合C级的要求,要达到A级,必须先符合B级的要求,通过质量管理计划的制订即组织实现的过程,实现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持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