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由卫生行政部门选聘。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各级综合医院2012年至2015年为新一周期,各级蒙医中医医院2011年至2014年为新一周期。
第十六条 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年度制订评审计划,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评审计划包括:
(一)本年度参加评审的医院名册;
(二)本年度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年度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医院在评审周期内前三年可以选择在任何一年内向属地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包括: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
(二)医院自评报告;
(三)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四)评审前两年度医院统计信息,按照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第七章规定的统计指标填写。
医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向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初评、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