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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由卫生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订。

  根据卫生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卫生厅及蒙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六条 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应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对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 通过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对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

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卫生厅及蒙中医药管理局成立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抽验、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 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相应成立医院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三级医院评审和二级甲等医院评审,发布各级各类医院评审结论。

  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的初评和申报,评审并做出二级乙等医院及不合格和一级医院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以下事项:

  (一)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审的组织实施,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二)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三)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卫生厅依据卫生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各盟市组建评审专家库,自治区卫生厅在各盟市组建专家库的基础上,组建自治区医院评审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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