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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卫发〔2012〕4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做好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工作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卫生厅医疗服务监管处。

  联 系 人:张 颖、崔 斌

  联系电话:0471-6946623

  电子邮箱:nmgwstygc@126.com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体系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开展自我评价, 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含蒙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当遵照本实施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 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安全、质量、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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