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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六)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鼓励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展雨水蓄积利用示范工作。针对不同地区的自然状况和水资源特点,制定相应的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大力推广中水回用。

  四、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切实控制入河(库)排污总量

  (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开展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估工作,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水功能区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库)排污总量。全市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尽快完成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提出分阶段限制排污工作意见。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防治农村面源污染,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

  (二)加强入河(库)排污口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入河(库)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库)排污口;对排污量接近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库)排污口;对不符合水功能区达标建设要求设置的或不按要求排放的入河(库)排污口,要坚决依法取缔。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排污口,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认真实施《三峡库区水资源保护规划》、《重庆市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重庆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保护规划》,全面开展以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的水资源涵养保护与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确保饮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状况,对水质不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限期整改。

  (四)保护河(库)生态健康。维持河流合理流量以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持河(库)生态健康。开展河(库)健康评估,定期发布重要河(库)生态健康状况报告,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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