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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3.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8%以上;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切实控制用水总量

  (一)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加快制订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流域和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流域面积超过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和跨区县(自治县)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利局组织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他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利局备案。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二)切实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建设项目新增取水通过非常规水源或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从严控制高污染、高耗水等行业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标不达标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三)强化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工或停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规划和项目建设水资源论证的管理制度。

  (四)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到2014年,水资源费在居民自来水价格中所占比重不低于10%,建立水资源费与水价顺价调整机制;对发电企业按发电量计征的水资源费标准达到每千瓦时5厘的规定标准。对不同地区、不同水源、不同行业实行差异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研究制定实施意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取水量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止征收。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防止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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