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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九条 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的;
  (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许可的;
  (三)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许可的;
  (四)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情节严重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取得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相关的证明文件。
  发证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做好登记,予以公告,说明理由。无法收缴的,公告作废。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合法主体资格依法终止、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吊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遗失申请补办手续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发证机关在10日内补发。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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