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实施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对本级辖区的食品经营者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由本级直属食品分局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其本级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基层工商分局(所)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由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当地政府设置行政审批集中办公场所的,应当设置专门窗口,组织实施审核发放工作。
第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一)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及内容;
(二)办证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三)办证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四)申请所需材料示范文本。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对《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备或者设施、制度、人员等条件:
(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食品经营区域应当独立。食品经营区与非食品经营区明显分离;食品货架(柜台)摆放与非食品货架(柜台)明显分离;食品经营区域有明显标志;
2.食品经营区面积应当10平方米以上;
3.食品经营区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距离(法律规定的除外)一般应当保持25米以上;
4.食品经营区与食品仓储区应当分离。设立独立食品仓储区(仓库),专门用于存放食品、食品容器等;
5.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应当严格分开。应当采取相对固定的隔断等措施,保证食品经营区无污染、无生活用品、无动物等;
6.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与个人生活用具严格分开;
7.食品经营区应当环境整洁。墙面地面应当采取铺设水泥或瓷砖等措施,顶棚光洁,通风和采光等条件良好。
(二)食品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