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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对现状建筑密度、容积率较大的旧城镇、旧村庄改造及重点改造片区,由市“三旧”办牵头国土、财政、房屋征收、城乡规划等部门对改造项目的盈亏情况进行测算,制订补交地价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优惠的地价款做为改造项目上盖物及拆迁安置、土地开发等费用计入成本。
  (二)明确“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保留集体性质用地处理方式。对“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给本集体以外的企业使用,且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前,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要求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有选举权的三分之二成员表决同意,可以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采用公开的方式办理流转手续,原土地投入、上盖物价值与土地使用权一起打包上市公开流转,原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公开市场竞得土地使用权。但经有关部门确认,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改造项目,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有选举权的三分之二成员表决通过、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上墙公示5日无异议,中心城区范围的经所在街道、区政府审核,报市政府批准;非中心城区的经镇(街道)审核,报区县政府批准,可以协议的方式办理流转手续。其中:(1)建设用地来源合法或建设用地来源不合法的但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不需要进行处罚;(2)对建设用地来源不合法的,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至2007年6月30日前的,应按用地发生时的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涉及罚款的按用地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处罚。
  (三)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三旧”改造,特别是成片开发的积极性,简化手续、减少环节,加快改造进度,在“三旧”改造范围内,改造项目建设用地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收购或合作开发时,已签订了有关协议,原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对项目改造没有异议,其改造方案经政府批准后,土地房产视为改造主体所有,“三旧”改造过程中政府和各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列入开发成本。另外,对于改造项目改造后涉及划拨改出让、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等的,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地价款。
  (四)部分村集体经济状况较差,为解决村民利用政策补缴社保等民生问题,对“三旧”改造项目合建时分得资产的处置,本通知下发前已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有选举权的三分之二成员表决通过,并签订处置协议的,经所在街道审核、区县政府同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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