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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对在非政府主导开发的改造片区范围内,属国有(集体)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超过改造总用地面积10%的,可将改造方案连同相关说明一并按上述程序根据个案的原则进行审批,允许改造主体进行协议收购。
  (三)农村集体组织自行出资开发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或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过户到该农村集体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名下时,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有选举权的三分之二成员表决同意的前提下,经区县“三旧”办牵头有关成员单位讨论同意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自行改造。
  (四)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市场主体联合开发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同时须将拟改造情况、合作主体的选择、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配等事项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有选举权的三分之二成员表决同意,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上墙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经所在街道审查、区县政府审批。只要程序合法、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并按规定完成审批手续,可以按协议的方式确定合作主体和办理合作建设手续。
  (五)其他类型的“三旧”项目用地,鼓励产权人自行或联合改造。
  六、合理处置“三旧”改造个案中的“三地”超标问题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面积大于3亩或累计面积超过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10%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对于需报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改造项目,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将改造方案连同相关说明(包括超标“三地”一并纳入改造项目的必要性、社会经济预期效益等)一并报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个案的原则进行审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享受“三旧”改造有关“三地”的政策。
  七、明确“三旧”改造实施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考虑到我市未将改造用地的上盖物及拆迁安置费用计入开发成本,而且还要求“三旧”改造按比例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廉租住房,从而增加了改造成本等实际问题。明确:将属国有建设用地的,补交地价款标准由原按两个价差的60%计收降为按两个价差的40%计收;属完善征收手续后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用地单位的,补交地价款标准由原按新规划条件市场评估价40%降为按30%计收;属农村集体组织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完善征收手续情形)与有关单位合建涉及转让的情形,补交地价款标准由按原新规划条件下市场评估价15%降为按10%计收;属农村集体组织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与有关单位合建涉及转让的情形,原已按地价管理规定缴交5%地价款或“两费”10%的,补交地价款标准由原按新规划条件下市场评估价10%降为按5%计收。对原已批准改造方案的“三旧”改造项目,有关补缴地价款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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