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可选择的包括罚款在内的处罚种类的,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处罚。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并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情节轻微未及时纠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应当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员、当年退伍转业军人、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等在自主创业初期发生的违法行为;
2、擅自变更经营者姓名或名称、经营地址、网站名称、网站域名等审批登记事项,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满3个月;
3、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4、未将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以及备案编号等;
5、其他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将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前置性条件的,必须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