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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十条 事人出于一个违法目的,实施数个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选择其中最重的一个违法行为定性并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种类,由轻到重的基本排序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工具;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第十二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第十三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出有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以下适用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

  (三)应当先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再作其他处罚的,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不作其他处罚;

  (四)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以下予以处罚,但减轻幅度原则上不得低于下限数额的50%。

  第十五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较低的幅度予以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

  (三)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幅度予以处罚。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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