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2012年4月23日以粤文执法〔2012〕41号发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符合社会发展实际。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结合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裁量决定。
第九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下列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