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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投资项目选定

  第八条 引导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及延伸产业链规划,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项目指南,带动作用大、示范性强;
  (二)项目原则上要求当年新开工或在年内可开工,并能在两年内竣工投产;
  (三)项目承担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对延伸产业链具有关键意义的项目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
  引导资金重点扶持自有资金不足,但拥有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新建项目,特别是创业型项目,以及产业龙头企业、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九条 投资项目申报和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管委会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确定项目申报重点领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各设区市政府根据项目申报指南,选定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并统一向管委会办公室申报;
  (三)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选派人员组成项目组,从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发改委共同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
  (四)项目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优选出重点项目,管委会根据当年资金情况确定项目数量;
  (五)项目经管委会确定后,由管委会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资金投入与收回

  第十条 引导资金采取下列投资方式运作:
  (一)对企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二)以企业股权作为质押,对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 投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管理机构对优选出的项目提出股权投资或股权质押建议;
  (二)管委会办公室统筹审核重点支持项目和投资方式,报管委会审定;
  (三)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协议,对选定项目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股权质押。投资额视项目情况确定,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二条 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信贷支持。管委会办公室将优选出的项目向金融机构推荐。金融机构审核后,将贷审会通过的项目和授信额度反馈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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