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2〕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3月27日
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江西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常规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0〕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省政府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资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 引导资金按照“政府主导、重点扶持、风险投入、滚动使用”原则,主要采取股权投资和股权质押方式进行运作。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每年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2012年统筹安排4亿元,以后年份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成立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负责引导资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管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省政府分管工业的副省长担任管委会副主任,省工信委主任、省财政厅厅长、省发改委主任、省科技厅厅长、省监察厅厅长、省审计厅厅长、省国资委主任担任委员。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工信委主任兼任。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分管领导为管委会办公室成员。
第七条 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引导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等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