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等部门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山东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

  建立以县为总体的山东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抽样设计、调查表式、数据采集和处理方法由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统一制定,采取直接调查、直接上报、超级汇总的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式。

  (一)调查内容、方法和范围

  调查内容是主要粮食作物和小品种粮食作物两部分。对小麦、玉米、大豆、稻谷等主要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和单位面积产量,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对其他小品种粮食作物的面积和产量,利用小区域估计等方法进行估算,最终推算出粮食生产县夏粮、秋粮及全年粮食产量。

  调查范围是全省所有粮食生产县。包括享受国家财政奖励的粮食生产大县(市、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粮食生产大县和其他粮食生产县。

  (二)调查的组织实施

  建立由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牵头,会同省统计局组织粮食生产县开展调查的工作机制。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作为调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省统计局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省农业厅要及时提供农情资料,共同分析粮食生产形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要在政策扶持、经费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

  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设有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承担;未设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调查工作由县级统计局承担。县级调查队或统计局只负责本辖区内的调查工作,不推算结果。市级调查队负责本辖区调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培训、检查以及县级数据接收、审核等工作,市级调查队将县级调查数据审核评估后,上报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

  三、调查结果的管理与使用

  粮食生产县的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结果由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进行审核、评估、推算,由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负责报国家统计局核准。

  根据粮食生产县抽样调查结果,形成17市粮食产量数据。

  经国家统计局核准后的粮食产量数据,为各市、县(市、区)粮食产量的法定数据,并作为国家和省有关项目安排、财政奖励和补助政策执行的主要依据。

  四、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力做好调查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