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0月16日-12月末)
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将验收结果通报全市。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将暂停办理该地区新立采矿权审批手续,并将治理整顿工作延至下一年度,直到通过验收为止。同时对全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做好迎接省国土资源厅检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注重宣传。整顿矿产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涉及问题多、牵扯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关系。要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加强宣传,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各县(市)区要通过简报、专报等方式及时将治理整顿工作中好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各县(市)区要成立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力量、联合行动,全力抓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把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特别是在清理和查处矿产资源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时,要推进共同责任机制建设,落实共同监管责任,采取联合办案、集中治理、公开查处等措施,推进矿产违法案件依法立案、处罚、移送、移交和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督,确保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全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对突出问题和重大案件要敢于碰硬,对矿山企业、中介机构、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应该采取行政手段的,要查处、执行到位,需要采取法律手段的,要及时移交移送。有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自律,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参与、不袒护,对工作不力的要调整工作岗位,对严重失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有案不查、查处不严的,视情节给予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行政处分,该县(市)区整顿工作为不合格。对一些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涉案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12336,各县(市)区也要向社会公布公开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收集违法案件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