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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全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3.负责监督检查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督促整改。
  4.负责督导对矿山企业法律规定费用的征收管理,对各类拖欠费用加大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日常监管国土资源所试点工作。
  5.负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不落实问题;负责清理检查历年地质环境项目,对存在问题的进行督促整改;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试点工作。
  6.负责清理和查处矿产资源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二)市监察局:负责落实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
  (三)市公安局:负责对矿业秩序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及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移送的案件进行查处。
  (四)市环保局:负责对因采矿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矿山企业进行清查并督促整改。
  (五)市水利局:负责对因采矿造成严重水土流失、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矿山企业进行清查并督促整改。
  (六)市林业局:负责对因采矿造成林地、林木严重破坏的矿山企业进行清查并督促整改。
  (七)市规划局:负责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矿山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八)市审计局:负责对矿业秩序治理整顿中相关部门移交的需要审计的案件进行审计。
  六、工作步骤
  此次治理整顿工作从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年底,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治理整顿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15日-5月10日)
  市政府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各县(市)区根据市政府总体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物质保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舆论氛围,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2年5月11日-6月15日)
  各县(市)区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全面彻底的清理排查,查清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有针对性提出整改和处理措施。填报附件1、2、3,并于2012年6月20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顿阶段(2012年6月16日-10月15日)
  各县(市)区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联合执法,集中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和整治越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着力追缴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规范矿山相关费用征收方式;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限定最低开采规模,整合或关闭不合格小矿;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着力解决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复垦方案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加强对省地质勘查项目及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清查,对清理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在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进行自查,并于10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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