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全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全面查处越界勘查、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矿产资源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查处;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依法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方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照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采矿许可证。
  4.继续清理特定位置的矿山。对高速公路、省级以上公路、铁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和景点所在地,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城市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的矿山,该关闭的关闭,该取缔的取缔。
  (二)配合清查省本级地质勘查项目
  1.配合做好省本级地质勘查项目违规合作问题查处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发现擅自将省本级地勘项目与企业或个人签订合作协议或口头协议的,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处理。
  2.严格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监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做好省本级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发现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处理。
  (三)全面清理采矿权审批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清理采矿权审批事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采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查,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重点清理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责任。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内有效期届满的勘查、采矿许可证进行全面清查,对已过期、矿业权人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注销其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对低于省、市、县规划确定的生产规模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提出提高生产规模申请,拒不申请报批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2.清查矿山企业法律规定费用的征收情况。全面清查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情况,对矿山企业偷逃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3.清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及地质环境项目的管理情况。对于不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足额缴纳保证金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审批。对保证金缴存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对于不在同级财政指定账户存放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坚决纠正。全面清理检查历年地质环境项目,检查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和违规资金查处情况,项目管理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的实施情况,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项目的工程进度、财务决算和竣工移交管理手续等情况,对操作不规范、存在问题的进行整改查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