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全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全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2012年全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和项目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1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顿,严格治理,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使我市矿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治理整顿矿业秩序,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进一步合理,利用水平明显提高;越权发证、许可证有效期满以及低于省、市、县规划确定的生产规模矿山得到全面清理和纠正;地质勘查项目及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切实实现全市矿业秩序基本好转。
三、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和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2011年度矿产卫片图斑中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及上级批转、动态巡查发现、群众举报案件查处整改的基础上,重新进行拉网式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对定性不准、处罚不到位、构成刑事犯罪没有移送司法机关等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处理。进一步落实共同监管责任,积极与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配合,采取资源共享、联合办案、集中治理、公开查处等措施,使违法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案件能够及时依法立案、处罚、移送、移交,确保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对非法盗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取得合法探矿权、采矿权擅自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开采矿种与采矿证不符、证照不齐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不按地质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按照无证采矿论处。对不按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