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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查处取缔非法办学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

  民办教育机构要将教师名单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要为民办教育机构制作教师胸卡,任课教师须佩戴胸卡上课。
  2.民办教育机构校舍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教育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设立。
  3.民办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
  4.民办教育机构须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按规定时间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收取学费必须开具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发票。
  5. 民办教育机构增加中小学文化课补习内容的,须到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增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设文化课补习培训。
  6.民办教育机构发布招生广告,须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并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备案发布招生广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严肃处理。不得以升入某校为目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在学校门前散发小广告、小招贴。
  7.民办教育机构电子牌匾和宣传横幅等要统一规范,除了学校名称、培训内容、联系电话外,不得宣传其他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8.民办教育机构不准自设小卖店、小吃部。机构内部开设食堂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须有健康证明。
  9.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与公办或民办学校、教师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不得租借公办或民办学校校舍和场地,举办各种形式有偿培训。
  (二)查处取缔非法办学工作内容。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3.擅自改变办学场所和设立分校的;
  4.教育类咨询服务公司超范围经营的。
  三、职责分工
  (一)教育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民办教育机构的各种违规办学行为。
  (二)公安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负责民办教育机构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廉政、效能情况实施监察,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检查民办教育机构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与聘任教师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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