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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查处取缔非法办学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查处取缔非法办学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2〕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关于开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查处取缔非法办学专项活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日

  关于开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查处取缔非法办学专项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查处取缔非法办学,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查处取缔非法办学专项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国家、省和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准确把握教育规划纲要关于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的总体要求,按照省教育厅“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整治,形成治理工作合力”的要求,各部门齐抓共管,协作联动,加大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取缔非法办学工作力度,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公平、有序、和谐的教育发展环境,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工作内容。
  1.民办教育机构所聘任的教师,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与机构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对应的任教资格,取得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要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年审。不得聘用公办或民办学校在职教师、各级教研人员兼职兼课。初次任教的教师应有试用期。受聘于民办教育机构的退休教师,应提供区、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原学校或社区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民办教育机构要为教师进修培训提供有利条件,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等,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聘任教师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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