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津国税发〔2012〕45号)
市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各征管单位:
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规范执业行为,根据《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707号)的规定,现就2012年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2年6月1日至7月31日。
二、年检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执业注册税务师。
凡已取得A级及以上等级的事务所,在资格有效期内免于年检,可携带有关年检材料(包括:取得A级及以上事务所资格证书及复印件)直接到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税中心”)办理有关执业证件的年检签章手续。
凡2012年度申请A级事务所资格审核评定工作,将结合年检工作一并进行。
已满70周岁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截至2012年6月1日前)不参加本次年检。
三、年检内容
检查各事务所2011年度执业情况,年检中发现重大执业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年检工作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及问题的处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未建立业务工作底稿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对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审核工作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