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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京发改〔2012〕8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要求,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电量分档和电价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本市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档电量为不超过240千瓦时的电量,电价标准维持现价不变;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

  第二档电量为241-400千瓦时之间的电量,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05元/千瓦时。

  第三档电量为超过400千瓦时的电量,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3元/千瓦时。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分档电量标准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实施范围及方式

  (一)本市“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均以日历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即:一户居民用户全年不超过2880千瓦时(240千瓦时×12个月)的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标准;全年在2881千瓦时至4800千瓦时(400千瓦时×12个月)之间的电量,执行第二档电价标准;全年超过48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第三档电价标准。由于用户新报装用电、改变用电类别、过户、更换不同结算方式表计等情况后,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年的,按该月至年底的月数计算的分档电量标准执行阶梯电价,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中:抄表结算后付费居民用户按累计抄见电量执行阶梯电价;预购电费智能表居民用户按用户累计用电量执行阶梯电价;预购电量卡表居民用户按用户累计购电量执行阶梯电价。

  (二)按照国家规定,本市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区居委会、社会福利机构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统一提高0.022元/千瓦时。

  (三)已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继续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暂不执行阶梯电价;对现有的尚未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由用户自行选择执行峰谷电价或阶梯电价,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经市电力公司确定后可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今后按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新增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可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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