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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鲁政发〔2012〕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9年,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部署开展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3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精心组织,全力推动,圆满完成既定目标,全省整体改造村庄12259个,新建农房320万户,改造危房61万户,建设新型农村社区7976个,1200多万农民群众搬进新居,实现了“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发展得空间、党政得民心”。为进一步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让更多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省政府决定在全省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民生为主线,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为目标,坚持群众自愿、政府主导、规范运作、统筹推进,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节约集约用地,完善配套设施,加快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

  (二)工作重点。继续贯彻执行鲁政发〔2009〕17号文件,对城中村、城边村、经济园区村、乡镇驻地及周边村、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经济强村、煤矿矿区压煤村、城市水源地周边村、交通干线沿线村、地质灾害威胁区内村、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有农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等,进行整体改造或迁建,并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衔接工作。

  (三)工作目标。

  1.农村住房建设。2012年起,每年集中新建农房50万户,争取到2015年年底使全省近半数农户住进新房。其中,力争基本完成设区城市和县(市)的城中村改造,基本完成设区城市城边村改造,基本完成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旧村改造,基本完成煤矿矿区压煤村庄的搬迁改造,基本完成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有农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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