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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滨海新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滨海新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滨海新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滨海新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新品种新技术项目)管理,依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津农委[2005]54号、津财农联[2005]38号)和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现代化建设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说明》(津滨农发[2011]4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新品种新技术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滨海新区农业局负责。

  第三条 建立项目指南年度发布制度。区农业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农村发展及农业科技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专项资金数量,提出年度《项目指南》,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条 项目申请。各申报单位填写《项目申报书》,按照规定渠道、方式和时间上报所在地管委会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并经其初选、审核后推荐上报区农业局;塘、汉、大以外非农口单位可直接上报区农业局。

  第五条 区农业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根据项目的类别、专业,组建专家组分别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专家组应对项目提出可行、不可行的论证意见。

  第六条 区农业局根据论证结果,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建议,报区财政局审议后,由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批准文件。对区政府交办或突发重大事件,需要立项的,可由区农业局、同区财政局按紧急立项程序(审核立项报告、单独下发立项文件、签约)进行立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区农业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所在管委会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单位所在管委会城乡一体化办公室作为第三方,负有合同任务完成的担保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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