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津政发〔2011〕20号),做好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各工作环节的衔接,有序、有效地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屋征收主体
区人民政府负责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管委会受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关于房屋征收部门
区规划国土局(区房管局)为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管委会房屋管理机构受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信访、建设交通、城管执法、工商、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关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整体移交给本辖区管委会房屋管理机构,确保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四、关于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管委会房屋管理机构依据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负责拟订本辖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区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由管委会依法定程序完成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