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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滨海新区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


  十五、保护广告企业合法权益。户外广告设置和内容一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不得擅自破坏和拆除。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征用和拆除时,应予以合理补偿。

  十六、奖励优秀广告人才。积极引进广告高端设计、广告创意策划和经营管理人才,提升广告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广告企业引进经认定的优秀人才在新区购买商品住宅,3年内以其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为限,由纳税地管委会给予奖励。

  十七、纳税奖励。对年度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广告企业,按该广告企业所缴纳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20%为限,由纳税地管委会财政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培育奖励。对在新区内成功培育四A广告公司(指国际性有影响力的广告公司)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与四A广告公司合作经营落户新区的区内广告企业除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外,合作公司享受所在功能区管委会招商引资的扶持政策。

  十九、购房、租房奖励。对新注册广告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运营并产生税收的,给予购房、租房扶持:对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达到200平米的,根据购买面积,按不超过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达到200平米的,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上的,按不超过年租金的30%给予3年奖励;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下,5年以上的,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3年奖励。企业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奖励。

  二十、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税政扶持等,均由广告企业及广告主税款缴纳地管委会负责。

  二十一、支持创建广告产业园,广告产业园所在地功能区管委会可依照本意见制定进一步的扶持政策。

  二十二、十二五期间,区财政每年拨付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植、培育广告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广告产业快速发展。具体办法由区工商局会同区财政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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