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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滨海新区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


  七、鼓励境外投资者到滨海新区开办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3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外商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2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并有广告业绩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八、发挥广告协会作用。成立新区广告协会,制定协调服务、行业规范等制度,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作用;建立广告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企业评级评优体系;实施广告执业资格和职称评定工作;通过送政策、送信息、搭平台、促合作等方式开展服务活动。

  九、税政扶持。广告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区内广告主选择区内广告企业进行广告业务的支出,给予5%的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

  十、支持外资广告企业发展。商务部门放宽对外资广告企业的审批条件,规定审批时限,以最快的速度审批完毕;同时加大对广告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每年引进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广告企业。

  十一、区文化广播电视部门对广告业中符合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植政策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快速实施户外广告审批。市容部门制定长期稳定的户外广告规划,按照户外广告法规和行政许可标准,依法快速实施户外广告审批,推动广告产业发展,促进城市街景升级。

  户外广告媒介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

  十三、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服务到位。各有关部门在受理广告企业涉及用工、立项、审批、减免等事项的申请时,能即时办理的立即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十四、优化广告产业健康发展环境。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大对依法经营广告企业的保护力度,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开发、运用、推广广告监管系统软件,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种广告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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